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374号
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井震与被告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37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井震赔偿459740.99元;二、驳回原告井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25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43元,由被告负担81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81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