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彩姆、佛山泓艺森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钱库木制品厂与被申请人陈彩姆、陈亦龙、陈伟国、被执行人佛山泓艺森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68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688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陈彩姆为(2023)粤0605执恢335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泓艺森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钱库木制品厂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