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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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执异726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10:48: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科乾、李宗高、佛山市宝晟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坚锘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科乾、李宗高、被执行人佛山市宝晟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2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26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孙科乾为本院(2023)粤0605执18365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缴出资180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宝晟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李宗高为本院(2023)粤0605执18365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缴出资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宝晟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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