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金亮、一心聚力(佛山市)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佳和利合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牛高分(佛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翠峰园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金亮、一心聚力(佛山市)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佳和利合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被执行人牛高分(佛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3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34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王金亮为(2024)粤0605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牛高分(佛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一心聚力(佛山市)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4)粤0605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99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牛高分(佛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北京佳和利合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为(2024)粤0605执78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2.631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牛高分(佛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