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天安、佛山优童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婧敏与被申请人史水莲、胡天安、被执行人佛山优童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3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39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陈婧敏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史水莲、胡天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