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透和、黄勇、佛山市鑫美恒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浙洲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透和、黄勇、被执行人佛山市鑫美恒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67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674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瑞安市浙洲橡胶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