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7892号之一
龚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龚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龚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0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920元(原告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龚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佛山市田川机床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