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00号
杨凤英: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0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凤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55841元、管理费9940元,以及以前述租金、管理费欠款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0.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4元,由被告负担8336.6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