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可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温禾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可明肖像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4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温禾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杨温禾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杨温禾负担。对于原告杨温禾已多预交的1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退还予原告杨温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