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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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601号原告杨玉静与被告赫振华、施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7:56: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01号      

赫振华、施彦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静与被告赫振华、施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施彦杰、赫振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玉静归还借款本金217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杨玉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施彦杰、赫振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4867元、财产保全费1605.62元,合共6472.62元(杨玉静已预交),由杨玉静负担312.62元,由施彦杰、赫振华负担6160元,其中施彦杰、赫振华负担的受理费4555元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施彦杰、赫振华负担的财产保全费1605元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杨玉静,本院不另收退。杨玉静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55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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