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157-1号之一
曾世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世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3157-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15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因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