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维扬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柱锋与被告佛山市维扬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291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健身私教课程费用6000元;2.本案诉讼产生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