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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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371号原告佛山市搜丽轻奢护肤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梦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6:55: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371号 

杭州梦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搜丽轻奢护肤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梦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7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杭州梦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服务费504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45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最终清偿之日止);2.被告杭州梦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8000元;3.被告林童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3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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