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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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54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与被告覃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6:55: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45号 

覃宜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与被告覃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4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租赁的电动车款8999;2.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暂计车电租赁费6980;3.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违约金暂计4150;4.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300;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9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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