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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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38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益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彬、邯郸凤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小玉、陈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6:53: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385号 

陈军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益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彬、邯郸凤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小玉、陈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85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李志彬、邯郸凤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31080;2.被告李志彬、邯郸凤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108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184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202474日利息为37202;3.被告王小玉、陈军强对被告邯郸凤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515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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