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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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178号原告曹福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铭荣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6:52: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178号 

佛山市南海区铭荣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曹福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铭荣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178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用299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315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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