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594号
佛山市兄弟日升水产品有限公司、郑嘉池、莫怡薇:
本院受理原告谭均华与被告佛山市兄弟日升水产品有限公司、郑嘉池、莫怡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9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水电管理费130341元及违约金(利息以租金水电管理费130341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4年5月6日为794.63元,实际应计算至结清租金水电管理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