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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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149号原告佛山市品之尚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唐潮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6:50: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49号 

广州市唐潮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品之尚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唐潮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14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5284元(总欠款为65284元,后期有支付40000元,剩余25284元未支付);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参照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欠款时间从工程完工日2023年7月31日最后合作任务完成日期至被告结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514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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