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984-3号
张千元: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千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5984-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9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千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538.56元及违约金550元;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