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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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597号之一原告周以亮与被告佛山市欧博瑞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2 16:58: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97之一   

陈荣

原告周以亮与被告佛山市欧博瑞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597案之一的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以亮撤诉处理。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5元(周以亮已预交232.5元),由周以亮负担。周以亮多预交的受理费116.25元,本院退还予周以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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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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