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97号之一
陈荣:
原告周以亮与被告佛山市欧博瑞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597号案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以亮撤诉处理。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5元(周以亮已预交232.5元),由周以亮负担。周以亮多预交的受理费116.25元,本院退还予周以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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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