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021号
周虎、梁永丽:
原告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被告周虎、梁永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02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梁永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31元予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二、梁永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尚欠的物业服务费154.37元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各期均计至服务费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予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梁永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垃圾处理费150元、房屋公用电费646.34元、其他公摊费用353.01元予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四、驳回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梁永丽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47.69元(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82.93元,由梁永丽负担64.76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