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5821号
彭智星、朱燕秋:
本院受理原告曾葵与被告彭智星、朱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葵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582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曾葵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2024)粤0605民初1582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