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业洪: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7613号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业洪、杨玉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613号之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本院退还予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