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炜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新湘旭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31665号],被告何燕梅申请追加王炜杰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977.5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117977.5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438.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留忠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