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051号之一
田海扬: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侯华林、董雪华、蒋涛、田海扬、李松明、吴铁生、第三人佛山天源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05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田海扬为(2021)粤0605执626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848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天源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海扬负担,被告田海扬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