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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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笑园与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国昌、邹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14:33: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再5    

邹梁青、陈国昌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笑园与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国昌、邹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再5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3)粤0605民初14094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陈国昌、邹梁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计算至2023年1月9日止的利息20万元,以及从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予申请人李笑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合共2814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两被申请人负担,两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申请人所预交的2814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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