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38号
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江训英、何艺浩、佛山市聚星健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健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江训英、何艺浩、黄杰、佛山市聚星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何艺浩、黄杰申请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于2024年3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汽车合同协议书》;2.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标准进行计算,最终利息以五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3.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00元(6000元除以30天乘以2天);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5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