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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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962号案原告陈燕明诉被告马永杰、何小乔、佛山市南海区曾黄便利店,第三人佛山市迪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维风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09:52: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何小乔、佛山市南海区曾黄便利店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2962号案原告陈燕明诉被告马永杰、何小乔、佛山市南海区曾黄便利店,第三人佛山市迪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维风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马永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名下银行账户在原被告离婚时即2017年8月21日存款余额的50%即68832.79元予陈燕明

二、登记于马永杰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73号(B193)A93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135584号)由陈燕明或马永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扣减拍卖产生的佣金、评估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所得价款由陈燕明、马永杰分别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马永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73号(B193)A93铺自2017年8月22日2024年7月31日租金收益11226.6陈燕明

四、马永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管理区内自建厂房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租金收益1010377.27陈燕明

五、驳回陈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0178.81元(陈燕明已预交),由陈燕明负担3228.61元,由马永杰负担16950.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陈燕明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6950.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陈燕明已预交),由陈燕明负担800元,由马永杰负担42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陈燕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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