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9783号之一
李志科:
本院受理原告陈尚海诉被告李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李志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0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107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予陈尚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6.75元(原告陈尚海已预交),由被告李志科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陈尚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