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2291-2号之一
王娜:
本院受理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2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202.2元予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王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202.2元的物业管理费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273.90元为基数,从当月6日起,各期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总额以520.22元为限)予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驳回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娜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