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182号
杨俊旺:
本院受理原告梁锦炽诉被告杨俊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18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29.25元(以30000元为基数,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23日为1029.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