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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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575号原告潘丽雅诉被告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万波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13 09:11: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75

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万波

本院受原告潘丽雅诉被告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万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75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签订《设备购买托管协议》于2024年3月16日解除2.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回购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22日利息707.08元);3.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以设备回购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以设备回购款40000元的30%,12000元作为违约金上限);4.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5.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万波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由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途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万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30上午9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6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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