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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526-1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徐闻县兴达物流服务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2 19:21: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526-1 

徐闻县兴达物流服务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徐闻县兴达物流服务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526-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合计4236.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225.59元),从欠费次月1日开始按照千分之三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30900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四年十一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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