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460号
李伟冲:
本院受理原告宣渭镇与被告陈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李伟冲作为本案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被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标准自2023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