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18号
佛山市锦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邓良佛:
本院受理原告卢杏莎与被告佛山市锦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邓良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11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锦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及被告邓良佛结清机油货款合共116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