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396号
朗根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龙耀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朗根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39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1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572元(以38100为本金,从2023年8月22日开始计算,按月息1.5%主张,暂计算至2024年4月21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日止,即38100*1.5%*8=4572);3.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5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