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496号之一
鹤山振仪商贸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詹诚化工经营部与被告鹤山振仪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14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鹤山振仪商贸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36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詹诚化工经营部。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为18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