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083号之一
广州市白云区天辰广告标识厂、张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陈定军蔬菜批发部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辰广告标识厂、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10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陈定军蔬菜批发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陈定军蔬菜批发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