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55号之一
文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馨谈与被告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9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文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49元,及以2549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予原告郭馨谈;二、驳回原告郭馨谈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