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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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4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坚锘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12 18:12: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32号之一       

汪春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坚锘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9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汪春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953元,及以28953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坚锘铝业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坚锘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为61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负担599.6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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