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兆宁:
本院受理原告姚经中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广东省艺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守艺、张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739号案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605民初17739号民事判决书一、二、三判项内容;2.依法改判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无须向姚经中支付179393元货款及利息;3.梁守艺无须对179393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姚经中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