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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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739号原告姚经中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广东省艺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守艺、张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区人民法院2024-11-12 17:31: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兆宁

本院受理原告姚经中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广东省艺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守艺张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739案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605民初17739民事判决书一、二、三判项内容;2.依法改判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无须向姚经中支付179393元货款及利息;3.梁守艺无须对179393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姚经中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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