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兆宁:
本院受理原告姚经中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广东省艺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守艺、张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7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9393元予姚经中;二、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7939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姚经中;三、梁守艺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姚经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310.27元(姚经中已预交),由姚经中负担457.27元,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梁守艺负担385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姚经中多预交的38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1514.71元(姚经中已预交),由阳江市阳东区艺杰菜场、梁守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姚经中,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