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907号
石含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石含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90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含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6442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含超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