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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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965号原告欧阳军娴、郭建仁、郭淑贤、郭信添、欧少珍与被告黄云娣、黄宝娣、第三人中山市嘉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2 15:32: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965号    

黄云娣、黄宝娣、中山市嘉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原告欧阳军娴、郭建仁、郭淑贤、郭信添、欧少珍与被告黄云娣黄宝娣、第三人中山市嘉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96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黄云娣、黄宝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欧阳军娴、郭建仁、郭淑贤、郭信添、欧少珍办理登记在郭信文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房产(土地证号:中集建(94)字第028000、15100192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430819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0283362号)及登记在郭信添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宫花北堡9号之二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4)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2770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0283363号)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抵字(2000)150065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800元(欧阳军娴、郭建仁、郭淑贤、郭信添、欧少珍已预交),由欧阳军娴、郭建仁、郭淑贤、郭信添、欧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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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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