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长春市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唐辉农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长春市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鑫禧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儒、曹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2024)粤0605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4页中第12行的“6203.15元”改为“6533.4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