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晓敬:
本院受理原告梁柱荣诉被告张晓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晓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柱荣返还借款本金194076.28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4年6月10日的利息为11652.11元,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94076.2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梁柱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3.1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643.19 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634.4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