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435号
黄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绿达木厂诉被告黄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0435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材料。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368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3685元为基数,自发货之日2021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的利息为11974.30元(13685×2.5%×35)】,以上共计25659.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冼伟芬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