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379号
信丰大塘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浩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丰大塘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3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04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逾期利息(以730400元为本金,按LPR上浮150%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锡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永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0日9时0分于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