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732号
张卫龙:
原告佛山市毅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先闹、陈勇、张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1732号],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732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潘先闹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4)粤0506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书;2.被上诉人承担律师费5000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727.44元、财产保全费790元;4.被上诉人解除广东卫龙玻璃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被上诉人支付潘先闹精神补偿费误工费共计31986元;6.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