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振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毅、曾忠安、曾忠春、黎振梅、张敏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122号案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曾忠安、曾忠春: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曾忠安、曾忠春无需向被上诉人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任何货款何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